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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6號

原告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丁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邑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4,05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

㈡原告未在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送達相關文書予被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 項第2 款、第121 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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