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98號
- 原告
- 僑邦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湶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耐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捌萬肆仟零玖拾陸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美金168,000 元×29.072(起訴時匯率)=新臺幣4,884,09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