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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告
圓達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柒萬貳仟柒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叁仟柒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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