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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周群翔
  • 法定代理人
    李忠玉

  • 原告
    楊岐
  • 被告
    中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26號原   告 楊岐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被   告 中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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