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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補字第六三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補字第六三七號

原告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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