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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告
明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明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寶惜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大基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伍

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萬貳仟叁佰捌拾肆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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