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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8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告
學緯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學維

之1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名傳播事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捌佰零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捌佰玖拾叁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萬零叁

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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