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3號
再審聲請人 宋永隆
號B1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楊庭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再簡字第1 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3號
再審聲請人 宋永隆
號B1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楊庭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再簡字第1 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