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再簡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再簡字第1號
抗告人即
- 再審原告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再簡字第1號
抗告人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