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聲字第57號

聲請退還裁判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許碧惠

再審原告
宋永隆

      宋靝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庭安間本院再審之訴(99年度湖再簡字第1號)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庭安再審之訴之事件,聲請人撤回起訴,爰依法聲請退還裁判費用等語。

二、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再審之訴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亦有規定。再此項規定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而設。如原告提起之訴訟,因欠缺訴訟要件經法院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即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湖再簡字第1 號受理在案,並經本院於99年4 月9 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調閱前開99年湖再簡字第1 號再審之訴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係於該案裁定駁回後之99年11月10日始撤回再審之訴,有本院收文章足佐,則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即與首揭規定不合,尚難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聲字第5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退還裁判費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