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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告
五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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