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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5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葉琳義、葉楊素鳳、葉姿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茂塑膠股份
有限公司、葉琳義、葉楊素鳳、葉姿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億零貳佰捌拾伍萬叁仟玖佰柒拾肆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柒佰捌拾肆萬零捌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捌拾肆萬零叁佰柒拾
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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