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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告
非常養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學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俐宇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俐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壹仟伍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柒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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