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1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10號

原告
黃健祥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垕君律師
被告
運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如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則原告即享有定期受領薪資之利益;訴之聲明第

二、三項則分別為請求按月給付薪資及提列勞工退休準備金。又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提列勞工退休準備金部分,雖為三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叁萬陸仟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於100 年10月6 日起訴時為40歲,
距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規定之退休年齡逾10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0,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原告
主張其每月薪資為4 萬300 元,以10年計算,即為483 萬6,000
元。計算式:40,300×12×10=4,836,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