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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57號

確認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被告
東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登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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