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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9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告
璞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楊岳虎
原告
原告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地
被告
羅精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貳萬零肆佰壹拾貳元〔公告現值353,992 元/ 平方公尺×(2.84+3.15 )平方公尺=2,120,4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納貳仟元,尚應補繳貳萬零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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