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孫曉青
- 法定代理人陳雅美、王淑芬
- 原告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台北分公司法人
- 被告暄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孫崇騰、張治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09號原 告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美 被 告 暄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被 告 孫崇騰 張治安 6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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