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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1號

給付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71號

原告
弘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平
訴訟代理人
余西鈞律師
被告
震旦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泰
訴訟代理人
王子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委託經營契約書第18條第2 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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