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FANS CO., LTD.即開曼群島商范式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FANG, I-W.
- 被上訴人
- 范心影
-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之計算方式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 萬7140元,此項裁定業於101 年6 月2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如數補正到院,其提起本件上訴顯非合法,依首揭條文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