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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黃林金葱

  • 當事人
    侯煥寓黃顯彰班迪股份有限公司王碁資訊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號上 訴 人 侯煥寓 被 上訴人 黃顯彰 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 被 上訴人 班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 被 上訴人 王碁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金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叁萬肆仟肆佰零伍元(算式:64500+925+140647×10+6251×10 =0000000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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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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