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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33號

上訴人
菱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岳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史沛司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柒萬壹仟叁佰捌拾元【算式:美金156,115.71元×原告於100 年9 月7 日聲請調解時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29.282=4,571,380 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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