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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27號

外國判決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瑞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三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ndreas Ringstmeier 即德商AgfaPhotoGmbH之破產管理人間外國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期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0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 844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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