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3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73號

原告
周鐘麒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被告
天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郁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任被告公司之董事,惟已於民國94年1 月5 日以請辭書向被告為終止董事委任關係之意思表示,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已因原告終止而不存在。惟被告收受終止委任關係之意思表示後,雖曾申請變更董事登記,惟迄今原告仍登記為被告公司董事,客觀上有使他人誤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為存在,致原告法律上地位不安定之虞。爰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請或陳述。

四、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16 號判例參照)。原告主張伊於94年1 月5 日向被告辭任董事職務,惟迄今原告仍登記為被告公司董事,則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即有不明確之處,且該法律地位之不明確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準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有確認利益。

五、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又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公司法第192 條第4 項、民法第54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伊已於94年1 月間向被告辭任董事職務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請辭書、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卷第8 頁至第9 頁)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既已向被告為終止委任關係之意思表示,則依上開法條規定,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已不存在。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