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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告
張信國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被告
嘉興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合作興建房屋契約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第2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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