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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9號

給付仲介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79號

原告
寶來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福
原告
李欣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傳欽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春
被告
董建忠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複代理人
吳挺絹律師
複代理人
李翰洲
訴訟代理人
楊景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1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通知證人陳景文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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