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原告
- 松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瓊城
- 訴訟代理人
- 王世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薛西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妍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國逢律師
- 被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莊崇銘
- 訴訟代理人
- 王寶輝律師
- 上1人複代理人
- 商桓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黃瓊成」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瓊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