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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湯明珠
被上訴人
一直美麗國際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鼎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經上訴人於同年1 月20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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