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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告
凡達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漳銘
被告
關力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移轉承接協議書第7 條第3 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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