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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   告
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琳義
被   告
葉楊素鳳
葉姿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9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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