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聲請人
盛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受告知人
法定代理人
郭功一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相對人
鄒寶蓉
即原告
薛炳笙
即原告
張阿撰
即原告
林士雄
即原告
駱文玲
即原告
王金寶
即原告
陳錦龍
即原告
張月照
即原告
陳芳蘭
即原告
吳光文
即原告
吳張玲瑛
即原告
謝瑞員
即原告
盧郭美賢
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伃筠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吳惠閔
共同監護人
吳惠雅
共同監護人
吳惠鐘
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吳挺絹律師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鄭惠升(兼吳惠閔共同監護人)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複代理人
吳挺絹律師
複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鄭惠信(兼吳惠閔共同監護人)
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鍾開榮」之記載,應予刪除;又「複代理人李翰洲」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李翰洲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定,應予刪除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