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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告
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心心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序臣律師
被告
統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穎昌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月9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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