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蔡麗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21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紫陽實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22,398元 │SL0000000 │99年11月8日 ││ │ │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 │ │ ││ │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