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號
- 聲請人
- 簡振欽即振鑫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汎思國際設計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135,250元 │TNA0000000 │99年9月5日 ││ │司 │份有限公司內湖科技│ │ │ ││ │ │園區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