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80號
- 聲請人
- 蒲美都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80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1 │力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Z000000000 │ │1張 │425000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