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絲鈺雲
- 當事人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諸尊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94號聲 請 人 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壽明驊 代 理 人 諸尊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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