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壹仟叁佰萬捌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伍拾叁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貳佰伍拾叁萬壹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