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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
蘇暄閔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
被上訴人
四季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捌萬肆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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