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蘇暄閔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琪律師
- 被上訴人
- 四季商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捌萬肆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