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34號
- 原告
- Brent T. .
- 訴訟代理人
- 涂予尹律師
- 被告
- 美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約翰(John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7 日以99年度補字第987 號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100 號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