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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立享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莉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詠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元(計算式:32,000×12×10=3,84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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