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峰遙、周莉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周莉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計算式:(23,300×12×10)+7,367 =2,803,36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