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馬傲霜
- 當事人鄭絹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62號原 告 鄭絹眉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口袋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本件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3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另第二項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應認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270元,原告僅繳納7,270 元,尚欠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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