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62號原 告 鄭絹眉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律師 被 告 口袋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亞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就兩造間關於僱傭關係所生爭議,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約聘合約書第14條約定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