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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6號

職業災害補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66號

原告
周佳慧
被告
宅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東森房屋中山捷運加盟
被告
店)
法定代理人
郭維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以100 年度補字第42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9 月9 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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