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66號
- 原告
- 周佳慧
- 被告
- 宅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東森房屋中山捷運加盟
- 被告
- 店)
- 法定代理人
- 郭維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以100 年度補字第42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9 月9 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