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4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46號

聲請人
智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申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9日以士院鎮民月95年度司字第75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完結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於100 年4 間退還營業稅款之支票1 紙予聲請人,為此聲請選派林申彬為聲請人公司之清算人,重行分派財產等語。

二、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因法院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清算完結公司之財產,而法律上之權益受有影響之人。

三、經查,智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通公司)於94年10月5 日決議解散,並選任蔡清霖為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且經本院於95年3 月29日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固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258 號、95年度司字第75號卷宗查核屬實。惟依聲請狀聲請人欄係記載「智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申彬」,且具狀人欄亦蓋用智通公司及林申彬之印文等情,顯見本件聲請人為智通公司,並非由利害關係人聲請,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顯與法不合,此部分復屬無從補正之事項,自應予以駁回。

四、另聲請選派公司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惟聲請人聲請並未繳納聲請費用,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