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46號
- 聲請人
- 智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申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9日以士院鎮民月95年度司字第75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完結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於100 年4 間退還營業稅款之支票1 紙予聲請人,為此聲請選派林申彬為聲請人公司之清算人,重行分派財產等語。
二、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因法院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清算完結公司之財產,而法律上之權益受有影響之人。
三、經查,智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通公司)於94年10月5 日決議解散,並選任蔡清霖為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且經本院於95年3 月29日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固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258 號、95年度司字第75號卷宗查核屬實。惟依聲請狀聲請人欄係記載「智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申彬」,且具狀人欄亦蓋用智通公司及林申彬之印文等情,顯見本件聲請人為智通公司,並非由利害關係人聲請,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顯與法不合,此部分復屬無從補正之事項,自應予以駁回。
四、另聲請選派公司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惟聲請人聲請並未繳納聲請費用,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