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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特別清算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馬傲霜

  • 原告
    陳瓊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99號聲 請 人 陳瓊華 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 洪順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訊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特別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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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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