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特別清算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馬傲霜
- 原告陳瓊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99號聲 請 人 陳瓊華 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 洪順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訊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特別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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