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黃珮禎
- 當事人王財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9號聲 請 人 王財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寰宇國際整合行銷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寰宇國際整合行銷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宇公司)於民國93年間因經營不善,原欲清理債務結束營運,因股東張恆綻(原名張嘉靖)認其有能力繼續經營,乃與聲請人及另一股東王桂媚簽訂協議書,約定聲請人與王桂媚拋棄寰宇公司所有股權,由張恆綻接手經營,並由張恆綻擔任公司負責人。惟張恆綻接手經營後,並未變更公司負責人名義,經聲請人向本院訴請判決張恆綻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勝訴確定後,相對人寰宇公司負責人於97年5 月14日始變更登記為張恆綻。嗣相對人寰宇公司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稅捐機關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逕將已拋棄股權且其後未再參與公司營運之聲請人及王桂媚列為清算人,而未列張恆綻為清算人。因張恆綻對寰宇公司事務較為瞭解,且持有公司印章及相關憑證資料,並無不得選派為清算人情事,爰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請求選派張恆綻為相對人寰宇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6條之1 規定,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寰宇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99年7 月28日府產業商字第09937261600 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則相對人寰宇公司經廢止後即應進行清算程序,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本件聲請人自承前曾提起本院96年度訴字第80號請求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件訴訟,經該件訴訟確認張恆綻始為相對人寰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聲請人自應依據該判決變更公司登記後,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規定,由相對人寰宇公司之董事即張恆綻為清算人,並無須向本院聲請選派清算人。縱認聲請人未能依前開判決為公司變更登記,因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應登記未登記之登記效力僅係不可對抗第三人,非設權登記,前開判決既已確認張恆綻為公司負責人,自應由相對人公司董事張恆綻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任清算人,聲請人亦無庸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韻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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