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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54號

選任臨時董事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54號

聲請人
徐錫容
相對人
西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當庭命聲請人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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