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78號聲 請 人 崔天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普公司)之清算人,華普公司業已清算完結,又華普公司股東臨時會於民國99年7 月12日決議選任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故聲請指定華普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各類簿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指定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