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64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高凱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中立通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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