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95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